2012年10月10日 星期三

[分享]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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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自己即將要進公司當個社會新鮮人

當然不能窮忙讓政府把自己的血汗錢莫名其妙的整碗端走

索性直接上網查資料把所得稅搞得一清二楚

以下是我自己統整過後的資料給大家參考

(若有錯誤的訊息請留言告知本人會儘快修正)


壹、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計算式:
  1. 先計算「個人綜合所淨額 =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 - 特別扣除額(參照所得稅法第13)
  2. 再計算「應納稅額 = 個人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 累進差額
  3. 最後計算「應繳納(退還)稅額 = 應納稅額 - 扣抵稅率 - 可抵繳稅額(若為正數則應繳稅,若為負數則可退稅) 
貳、名詞解釋:
一、稅率:參照所得稅法第5條。
二、免稅額:參照所得稅法第517條。
免稅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規定計算後公告,一般而言,分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與年滿70歲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兩類。
受扶養親屬指:
  1.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財政部公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      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00,000
2
12%
500,001-1,130,000
3
20%
1,130,001-2,260,000
4
30%
2,260,001-4,230,000
5
40%
4,230,001以上

三、一般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就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以下就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分別說明如下:
標準扣除額: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
  1. 單身者:76000元。
  2. 夫妻合併申報者:152000元。
列舉扣除額 :規定於所得稅法第17條及其他法律。
  1.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參照所得稅法第17)
  2.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參照所得稅法第17)
  3.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參照所得稅法第17)
  4.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參照所得稅法第17)
  5.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參照所得稅法第17)
  6.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參照所得稅法第17)
  7. 依私立學校法所為之捐贈: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961218日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得於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內作為列舉扣除額。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參照私立學校法第62)
  8. 依政治獻金法所為之捐贈: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10萬元(參照政治獻金法第1819)
四、特別扣除額:規定於所得稅法第17條。
  1.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14條第1項第7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萬元為限。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 殘障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10元。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五、累進差額:其實就是將每個級別的累進稅率影響差額計算出來。

EX 01:第二級別累進差額35,000,此級別所使用之稅率為12%。
直接拿綜合所得淨額乘以稅率的方式計算將會有410,000被多乘了7%的稅率,因為500,000以內的所得應該使用5%的稅率計算而非12%,所以必須將這多出的部份予以事後減除,其算式為(12%-5%)×500,000=35,000,而這就是第二級別累進差額的產生方式。

EX 02:第三級別累進差額125,400,此級別所使用之稅率為20%。
在2,180,000的所得範圍內有第一級別的500,000被多乘了15%(20%-5%=15%)的稅率、第二級別則是680,000(1130,000-500,000=630,000)被多乘了8%(20%-12%=8%)的稅率,所以因超額累進稅率而影響的金額為500,000×15%+630,000×8%=125,400,因此這就是第三級別的累進差額計算方式。

六、可扣抵稅率

在實施兩稅合一制後,為了讓稅負制度更公平,上市櫃公司做盈餘分配、發放股利時,也必須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按其佔「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的比率,分配「可扣抵稅額」給股東。而「可扣抵稅額」就是投資人在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減少報稅的扣抵額度。


以股票的可扣抵稅額來說,股息收入屬於投資人所得的一種,在「兩稅合一」前是包含在27萬元的利息收入裡申報,超過的部份要列入繳稅,但在「兩稅合一」後有了稅額扣抵比率,比率愈高,所得稅可抵稅額就愈高,只要投資人的所得稅率低於參加除權息的稅額扣抵比率,參加除權息不但不用繳稅,還可以領到政府的退稅 ,但可要挑對股,挑錯股可是賺了股利賺了可扣抵稅額卻賠了價差, 不過這種高可扣抵稅額的個股通常以傳統產業股居多

EX 03:可扣抵稅率計算
參加公司除息,配息2.59元,100張可收到25萬9000元現金股息,其稅額扣抵比率達36%,若投資人所得稅率是13%,在計算所得稅時,將可以退稅59570元<25萬9000元(36%-13%)>。相對來說,如果參與除權息的公司稅額扣抵比率低於所得稅率級距,可能會面臨補稅-10360元<25萬9000元(36%-40%)>

七、可抵繳稅額

境外股東獲配股利得抵繳之稅額(這跟我們好像比較沒關係!有興趣的自己點進連結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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